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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08:47 点击次数:131
(原标题:【原创】预计负债6亿元!ST康美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将被拍卖或变卖)
5月17日晚间,ST康美(600518)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
ST康美表示,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亿元。
ST康美称,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抵押的不动产,将可能导致上述子公司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控制权,可能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回溯诉讼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康美实业与渤海信托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亿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
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亿元,利息、罚息等8.04亿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2亿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该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20亿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2年10月29日,公司公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3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20亿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
业绩方面,2023年ST康美营业收入达到48.7亿元,同比增长16.6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3亿元,同比实现扭亏为盈。此前,ST康美因财务造假命悬一线,2021年通过“司法重整”化解债务危机并引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资人,成为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的企业。
此外,今年3月12日,ST康美公告称,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获立案审理,涉案金额26.07亿元。同时,ST康美向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追偿3.41亿元一案也已获受理立案。
截至5月17日收盘,ST康美涨0.52%报1.95元/股,总市值270.35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线上杠杆资金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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